關於協會
源起
造福血友病及類血友病患,推動我國血友病及類血友病之病因及相關醫學研究,提升醫療照護水準,達到減少傷害增進相關權益及福祉。
成立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血友病協會於民國87年(西元1998年)成立。
使命
提升醫療品質結合社會力量填補醫療體系不足,爭取血友病友合法權利與福利,以期協助國家減輕負擔,解決社會問題,協會積極參與公共衛生事務,增強各地區的病友情緒連結支持,讓血友病友以及家庭得到最大的協助。
組織架構圖
理事長
周瑞欽
榮譽理事長
沈銘鏡
秘書長 秘書
陳品燁 王尹
張萬來 | 林建志 |
蕭弘裕 | 郭國賓 |
劉真賓 | 陳志宗 |
任世祥 | 蔡佩玲 |
羅翊凱 | 廖阿水 |
汪松威 | 陳祈樺 |
傅文敬 | 黃朝旭 |
蕭瑜杉 | 林芝鈴 |
羅素連 | |
黃光表 | |
張弘明 | |
中華民國血友病協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一日 起草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第一次籌備會議第一次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成立大會第二次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一次會員臨時大會第三次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二日第四屆第三次會員大會第四次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八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第五次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五屆第三次會員大會第六次修正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九日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第七次修正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血友病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為:本會為造福血友病及類血友,推動我國血友病及類血友病之病因及相關醫學研究,提升醫療照護水準,達到減少傷害增進相關權益及福祉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並得依法設立分級組織。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立於主管機關所在地,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淮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 舉辦血友病及類血友,家屬及關懷人士聯誼活動,藉此增進友誼,交換各種防治心得。
- 傳播血友病及類血友病知識,促進衛生教育,加強防治效果。
- 促進各醫療機構建立良善之血友病及類血友病的醫療照護。
- 協助血友病及類血友病之相關醫學研究。
- 促進社會大眾對血友病及類血友病之重視、關懷與協助。
- 爭取及促進血友病及類血友病之相關權益及福祉。
- 加入世界血友病聯盟,促進我國與國外醫療研究機構之交流與合作。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閞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行政院衛生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二 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之血友病及類血友病患者、直系親屬或監護人。
-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本會分級組織應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 榮譽會員: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或對血友病及類血友病之研究有重大貢獻之醫學生物科技專業人員,經理事會推薦通過,得為本會榮譽會員。
- 贊助會員:熱心贊助且支持本會推行會務之團體或個人。
- 準會員:凡未滿20歲之血友病及類血友病患,且監護人或父母之一為本會會員。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但榮譽會員、贊助會員及準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 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喪失會員資格者。
- 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連續三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因前二款退會者,可重新申請入會,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當年度會費與入會費。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 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名額、任期及其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 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訂定與變更章程。
-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議決財產之處分。
- 議決本會之解散。
-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之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決定之。
第 十 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 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聘免工作人員。
-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 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 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審核年度決算。
-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 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二 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被罷免或撤免者。
-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本會創會理事長,提案經會員大會通過後,得聘為本會榮譽理事長。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會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理事、監事之罷免。
- 財產之處分。
- 本會之解散。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而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 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準會員免費,團體會員新台幣肆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 常年會費:個人會費新台幣伍佰元,準會員免費,團體會員新台幣六仟元。
- 事業費。
- 會員捐款。
- 委託收益。
- 基金及其孳息。
- 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部部函准予備查。